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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民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蔡金库与福建南海岸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陈志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金库,福建南海岸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陈志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初字第458号原告蔡金库,男,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委托代理人谢德美,福建皓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南海岸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陈志真,男,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金库与被告福建南海岸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陈志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金库于2015年5月16日以其欲与二被告另行协商处理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蔡金库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金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16.00元,减半收取计9708.00元,由原告蔡金库自行承担。审判员  蒋连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 颖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2015)马民初字第458号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