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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3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唐仕发与被告储庄、段雪姣、王志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仕发,储庄,段雪姣,王志高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鹤民一初字第311-1号原告唐仕发,男,汉族,1962年7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谢阳正,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储庄,男,苗族,1991年9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储永靖,男,苗族,1965年11月3日出生。被告段雪姣,男,汉族,1990年1月19日出生。被告王志高,女,汉族,1994年7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仕发与被告储庄、段雪姣、王志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仕发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段雪姣、王志高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仕发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仕发撤回对被告段雪姣、王志高的起诉。(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甘密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何晶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