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0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远东石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远东石化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三初字第00613号原告: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16号甲。法定代表人:苏永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宫宇,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绍兴远东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原告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远东石化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绍兴远东石化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双方对执行合同时发生的一切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签约地法院诉讼”。本合同签订地为浙江绍兴,故本案应由合同签订地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双方合同已约定“双方对执行合同时发生的一切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签约地法院诉讼”。本案原、被告所签合同已注明合同签订地点为浙江绍兴,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