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刑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胡晓涛盗窃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晓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潼刑初字第0011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晓涛,别名胡超超,男,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09年1月3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2013年8月8因盗窃罪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3000元,2013年8月27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晓涛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永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晓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3月20日晚,被告人胡晓涛窜至西安市临潼区南大街伺机盗窃。20时许,胡晓涛见“秋水伊人”服装店店员外出,遂窜至店内将吧台下的钱包偷走。钱包内装现金18000元及银行卡等物品,胡晓涛将偷来的钱包及银行卡等物品丢弃,所得赃款已挥霍。2、2014年4月9日15时许,被告人胡晓涛窜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北路富强大厦三楼伺机盗窃。趁西安大秦国旅旅行社314室无人之机,盗窃现金20000元及钱包一个,钱包内装现金5000余元,胡晓涛将偷来的钱包丢弃,所得赃款已挥霍。3、2014年1月8日10时许,被告人胡晓涛窜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东路,从西安银行后门进入银行办公区,趁一办公室无人之机盗窃现女士挎包一个,欲离开时被被害人抓获并报警。经核查被盗女式包内装现金600元及人人乐提货卡两张(总价值1141.17元)。破案后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晓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扣押清单、领条;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晓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胡晓涛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胡晓涛能如实供述同种罪行,认罪态度尚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为了确保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晓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八个月,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8日起至2018年9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非法所得43000元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小婷人民陪审员 任云峰人民陪审员 高转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吕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