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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临商初字第0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江阴明大化工有限公司与湖南睿邦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明大化工有限公司,湖南睿邦道路设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临商初字第0399号原告江阴明大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泽明。委托代理人徐雪峰、汤文珺。被告湖南睿邦道路设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明大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睿邦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明大化工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阴明大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明大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20元、公告费280元,共计1300元(江阴明大化工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明大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计 珉人民陪审员  许庆健人民陪审员  徐仁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包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