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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王民初字第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沈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王民初字第0228号原告:王某,被告:沈某。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某诉被告沈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张 敬代理审判员  叶二波人民陪审员  张友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