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民一初字第006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王超与沈海平、马满平、安徽海平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沈海平,马满平,安徽海平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一初字第00610-2号原告:王超。委托代理人:沈新星,安徽桃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海平。被告:马满平。被告:安徽海平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泾县,组织机构代码69414057-6。法定代表人:马春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超诉被告沈海平、马满平、安徽海平新型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超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45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947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查红武审 判 员 齐军仕人民陪审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肖 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