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粤高法民一申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郭少明与珠海源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少明,珠海源丰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民一申字第11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郭少明,德国居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珠海源丰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才,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郭少明因与被申请人珠海源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丰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珠中法民三终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少明申请再审称:涉案房屋所在楼盘的2012年5月4日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并不包括涉案房屋,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55套房屋在2012年5月4日并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对此事实一致认可。况且,造成涉案房屋未能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原因是源丰公司故意拖延不进行涉案房屋质量问题整改和组织相关质量责任主体进行竣工验收,源丰公司对此应承担全部责任。二审法院罔顾该事实,认定上述《竣工验收备案表》包括涉案房屋,并以此认定涉案房屋在2012年5月4日符合交付条件,严重损害了郭少明的合法权益。现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二审判决;2.判决源丰公司向郭少明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534216.12元(以总房款101562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从2011年5月31日起计算至2014年4月17日止);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源丰公司负担。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涉案房屋在2012年5月4日是否具备交付条件,郭少明主张源丰公司支付在此之后的逾期交楼违约金能否得到支持。由于住宅小区的每一单项验收都是以整栋建筑或小区整体作为验收对象,而非以单套房屋作为验收对象。因此,涉案房屋作为小区的一部分,在其所在小区的各个单项验收都已完成并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其已经具备交付条件。此外,《关于招商花园一期工程竣工验收的公示》及《竣工验收备案表》“备案意见”的内容表明,涉案房屋所在小区的各栋建筑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在2012年5月4日都已齐全,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55套房屋未纳入备案范围的原因是业主与建设方因质量争议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业主不同意竣工验收所致,并非房屋本身竣工验收不合格造成。据此,二审法院认定涉案房屋在其所在楼栋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之日即2012年5月4日具备交付条件并无不当,郭少明主张源丰公司支付在此之后的逾期交楼违约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郭少明称涉案房屋于2012年5月4日未能取得备案手续是源丰公司故意不进行质量问题整改和组织相关质量责任主体进行竣工验收所致,对此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郭少明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少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申良洪代理审判员 洪望强代理审判员 郭尔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范怡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