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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279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陆永康与邬庆穗、慈溪市亿豪房产中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永康,邬庆穗,慈溪市亿豪房产中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795-2号申请执行人:陆永康。被执行人:邬庆穗。被执行人:慈溪市亿豪房产中介有限公司,住所慈溪市浒山街道新城中心6号楼一楼,工商注册号码:330282000109805。法定代表人:黄焕型。本院在执行陆永康与邬庆穗、慈溪市亿豪房产中介有限公司(2015)浙慈证经字第371号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79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被执行人邬庆穗、慈溪市亿豪房产中介有限公司不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陈  凌  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