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邢保刚与陕县春天置业有限公司、灵宝市华美装饰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保刚,陕县春天置业有限公司,灵宝市华美装饰部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初字第141号原告邢保刚,男,生于1970年11月15日,汉族,住陕县。被告陕县春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县。被告灵宝市华美装饰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邢保刚与被告陕县春天置业有限公司、灵宝市华美装饰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邢保刚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保刚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保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邢保刚负担。审 判 长 张洪涛审 判 员 田 元代理审判员 曹存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朋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