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龙菊芬与常玉权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菊芬,常玉权,刘玉珍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中民一初字第478号原告龙菊芬,女,住柳州市。委托代理人颜钊,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浩,广西汇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常玉权,男,住柳州市城中区。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一看守所。第三人刘玉珍,女,住柳州市鱼峰区。委托代理人玉桂平,广西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龙菊芬诉被告常玉权、第三人刘玉珍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龙菊芬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菊芬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073元(原告已预交),诉讼费减半收取5536.5元,由原告龙菊芬负担。审判员 胡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