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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罗斌与张东远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斌,张东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东执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罗斌,男,1984年2月28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会理县。被执行人张东远,男,1955年12月23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申请执行人罗斌依据本院(2014)攀东民初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张东远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东远投资的攀枝花市保华汽车修理厂的全部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发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