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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7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晓玲与重庆市小矮人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玲,重庆市小矮人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7762号原告刘晓玲,女,汉族,1956年9月23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岸区群慧路8号5-5,公民身份号码510214195609232349。被告重庆市小矮人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冯时行路290号大学科技园7楼,注册号500109000200966。法定代表人余晨明,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玲与被告重庆市小矮人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玲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晓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晓玲负担。审 判 长  邓 成人民陪审员  王小保人民陪审员  王昌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芯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