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淇民初字第1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刘炳文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王再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炳文,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王再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淇民初字第1048号原告刘炳文,男,1956年12月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负责人万智勇。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北段福源小区4-04号商业楼。被告王再彬,男,1971年9月出生,住河南省鹤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炳文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王再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炳文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炳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炳文撤回对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王再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8元,由原告刘炳文负担。审判员 段绍光审判员 康利利审判员 王海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亚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