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州民初字1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周荣与被告张超能、刘玲、张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荣,张超能,刘玲,张忠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1469号原告周荣,男,生于1954年,汉族,小学文化,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张超能,男,生于1984年,汉族,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刘玲(系被告张超能之妻),女,生于1988年,汉族,居民,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张忠杰,男,生于1958年,汉族,初中文化,巴中市天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荣与被告张超能、刘玲、张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荣承担。审判员 万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