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巍商初字第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张生伟与郑军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生伟,郑军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582号原告:张生伟,农民。被告:郑军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生伟与被告郑军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凌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金红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