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高民初字第00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易美萍与王言国、张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美萍,王言国,张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高民初字第00706号原告易美萍。法定代理人朱建新。委托代理人张亚楠,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言国。被告张艳。原告易美萍与被告王言国、张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鲍红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334846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美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易美萍负担。审判员 鲍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