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嵩民三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韩跃伟与张永泽、嵩县伊洛源矿业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跃伟,张永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嵩县伊洛源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嵩民三初字第19号原告:韩跃伟,男,31岁,住嵩县。被告:张永泽,男,41岁,住洛阳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负责人:许冬梅,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樊印,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被告:嵩县伊洛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嵩县。负责人:金克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耀文。特别授权。本院受理原告韩跃伟诉被告张永泽、被告嵩县伊洛源矿业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韩跃伟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永泽、被告嵩县伊洛源矿业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韩跃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跃伟撤回对被告张永泽、被告嵩县伊洛源矿业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韩跃伟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松峰审 判 员 刘 磊人民陪审员 司会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晓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