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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丽、武汉市江岸区四唯街东风幼儿园与武汉市江岸区四唯街东风幼儿园、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四唯街办事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武汉市江岸区四唯街东风幼儿园,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四唯街办事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912号原告李丽。被告武汉市江岸区四唯街东风幼儿园,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1839号。法定代表人罗明霞,园长。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四唯街办事处,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五福路78号。法定代表人张水平,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丽诉被告武汉市江岸区四唯街东风幼儿园、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四唯街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丽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吕益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洲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