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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党平与杨兆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平,杨兆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延民初字第646号原告党平。被告杨兆坤。原告党平诉被告杨兆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文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党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兆坤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党平诉称:被告于2015年2月10日欠原告饲料款12000元,并打有欠条,之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饲料款,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2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兆坤未进行答辩。原告党平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欠条1份,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杨兆坤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根据庭审调查,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5年2月被告杨兆坤因向原告党平购买饲料欠款12000元,并于2015年2月10日向原告党平出具欠条1张,欠条内容为:“今欠到党平饲料款贰T,合计壹万贰仟元正(12000元)杨兆坤2015、2、10号”。因被告杨兆坤至今未清偿欠款,原告党平来院起诉。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杨兆坤欠原告党平饲料款12000元,并于2015年2月10日向原告党平出具欠条1张,注明欠款12000元,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党平要求被告杨兆坤偿还欠款12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兆坤支付原告党平欠款1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杨兆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文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武宇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