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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刘小平与刘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株天法民一初字第1122-2号原告刘小平,男,195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株洲市天元区人。委托代理人刘仕荣,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或申请撤诉等诉讼权利。被告刘干,女,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委托代理人石爱莲,湖南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参与调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晏晴,湖南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参与调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等。原告刘小平诉被告刘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小平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小平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判决宣告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是原告刘小平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450元,减半收取5725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7745元,由原告刘小平承担。审 判 长  朱明华人民陪审员  曹佩均人民陪审员  喻朝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美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