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姚执恢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王新民申请苏华银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民,苏华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姚执恢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王新民。住姚安县。被执行人苏华银。本院在执行王新民申请苏华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姚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姚民初字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由苏华银给付王新民执行款22031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已外出,下落不明,已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姚执恢字第1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林 鹏审判员 杨 瑞审判员 姚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国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