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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姚执恢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王新民申请苏华银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民,苏华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姚执恢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王新民。住姚安县。被执行人苏华银。本院在执行王新民申请苏华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姚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姚民初字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由苏华银给付王新民执行款22031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已外出,下落不明,已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姚执恢字第1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林 鹏审判员 杨 瑞审判员 姚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国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