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民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曲民初字第824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吴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安琴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