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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民初字第2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成都雅驰置业有限公司与刘未来、李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雅驰置业有限公司,刘未来,李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2932号原告成都雅驰置业有限公司。被告刘未来,女。被告李勇,男。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原告成都雅驰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未来、李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通知原告成都雅驰置业有限公司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但原告成都雅驰置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减、免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成都雅驰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成都雅驰置业有限公司未预交。审判员  程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