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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执民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绍兴市越城区长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绍兴县香社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耀欧贸易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市越城区长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县香社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耀欧贸易有限公司,绍兴星布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紫宸家用饰品有限公司,欧社香,欧阳高得,黄细芳,黄永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执民字第314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越城区长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长甫。被执行人绍兴县香社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永清。被执行人绍兴耀欧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阳高得。被执行人绍兴星布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社香。被执行人浙江紫宸家用饰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红霞。被执行人欧社香,1984年12月25日。被执行人欧阳高得。被执行人黄细芳。被执行人黄永清。原告绍兴市越城区长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县香社进出口有限公司、绍兴耀欧贸易有限公司、绍兴星布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紫宸家用饰品有限公司、欧社香、欧阳高得、黄细芳、黄永清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4)绍越商外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绍兴县香社进出口有限公司归还给原告绍兴市越城区长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被告被告绍兴耀欧贸易有限公司、绍兴星布纺织品有限公司、浙江紫宸家用饰品有限公司、欧社香、欧阳高得、黄细芳、黄永清对被告绍兴县香社进出口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各被告均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绍兴市越城区长宏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浙江紫宸家用饰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绍兴市袍江工业区,权证号为袍江字第19294、19295号的房产,被执行人欧社香名下位于蝶庄3幢1108室房产一处,因上述房产均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本辖区内房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执民字第31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 丰审判员 黄文松审判员 王幼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海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