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恢复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蒋德堂与高龙珠、徐忠林等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恢复字第38号申请人蒋德堂,男,1967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被执行人高龙珠,女,1945年4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徐忠林,男,1966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徐忠杰,男,1969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蒋德堂诉被告徐伯泉同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1月20日作出(2007)金民三(民)初字第29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徐伯泉不履行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故权利人原告蒋德堂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08年9月18日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徐伯泉共结欠申请人蒋德堂借款本息���民币53500.00元,诉讼费568.50元,二项合计54068.50元,此款由被执行人徐伯泉在将其种植的香樟树出售后立即归还申请人”。被执行人于2014年9月6日因疾病死亡。申请人于2014年11月20日以被执行人徐伯泉生前尚欠申请的数额未支付,且高龙珠、徐忠林、徐忠杰作为徐伯泉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了徐伯泉的房屋及原执行案件涉及的所有香樟树且涉案的香樟树即将被动迁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徐伯泉次子徐忠杰认为其父亲去世后无遗产继承,香樟树产权属于上海鼎都树木种植专业合作社所有,因此其与母亲高龙珠、哥哥徐伯林均无义务偿还本案债务。经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徐伯泉因病去世后其遗产范围及份额并未确权,据此,本案现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条件,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今后具备继续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07)金民三(民)初字第2962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凤杰审 判 员 李文华代理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志忠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