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日照鲁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五莲县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鲁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五莲县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日照鲁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临沂路南段。法定代表人:杨立胜,董事长被执行人五莲县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威海路中段南侧。法定代表人王玉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照鲁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五莲县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333548元,已执行到位30000元,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莲商初字第78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日照鲁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被执行人五莲县泰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协议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杰审判员 王振环审判员 范 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兆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