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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刑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刘杨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杨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刑初字第807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杨,农民。2008年1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0年2月2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3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1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3月1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5)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杨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1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刘杨在温岭市太平街道凤凰城KTV附近的浙商银行门口的路上,以100元的价格将一小袋冰毒贩卖给刘某。经鉴定,刘杨贩卖给刘某的毒品净重0.2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5年3月12日下午,温岭市公安局太平派出所民警在温岭市太平街道体育馆里抓获被告人刘杨。被告人刘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的证言,前科资料,证据保全决定书,保全清单,毒品照片,毒品上交清单,通话详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物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物证手机一部,被告人户籍证明及查获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杨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杨前罪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且有前科,均应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2日起至2015年11月11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代理审判员  叶慧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方 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