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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民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解放与李伟生、漳浦县沙西镇高林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解放,李伟生,漳浦县沙西镇高林村民委员会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初字第1052号原告李解放,男,195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委托代理人吴穆明,男,漳浦县大南坂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伟生,男,196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委托代理人刘凤顺,男,漳浦县绥安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漳浦县沙西镇高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漳浦县。法定代表人李朝阳,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解放诉被告李伟生、漳浦县沙西镇高林村民委员会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解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李解放负担。审判员  巫旭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宇平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