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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信晰里贸易连锁有限公司与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晰里贸易连锁有限公司,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054号原告:信晰里贸易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胡国雄,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朝萍,系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吴敏。被告: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法定代表人:钟先。本院在审理原告信晰里贸易连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建四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晰里贸易连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55元,由原告信晰里贸易连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少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