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民三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庞蕊兰与会宁县会师镇卫生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蕊兰,会宁县会师镇卫生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三初字第135号原告庞蕊兰,女,汉族。被告会宁县会师镇卫生院法定代表人白军利,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王巧梅,系白银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庞蕊兰与被告会宁县会师镇卫生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庞蕊兰于2015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蕊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冯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