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2015)莒执字第157结案通知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莒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郑杜章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郑杜章与刘延旭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16日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交纳18332元结束本案。被执行人��2015年1月29日交付10000元,2015年2月6日交付8722元,本院于2015年3月6日将上述执行款过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郑杜章与刘延旭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