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东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福喜与陈春合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福喜,陈春合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东民初字第199号原告吴福喜,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改芳,女,汉族。被告陈春合,男。原告吴福喜诉被告陈春合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福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吴福喜负担。审 判 长 王献堂代理审判员 徐汉生人民陪审员 赵兴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晓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