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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东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福喜与陈春合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福喜,陈春合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东民初字第199号原告吴福喜,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改芳,女,汉族。被告陈春合,男。原告吴福喜诉被告陈春合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福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吴福喜负担。审 判 长  王献堂代理审判员  徐汉生人民陪审员  赵兴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晓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