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民初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唐小英与四川省仁寿丹炉耐材有限公司、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1562号原告唐小英,女,生于1970年8月25日,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光才、吴明万,四川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仁寿丹炉耐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XX镇大勇村。被告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山北路2000号中期大厦27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小英与被告四川省仁寿丹炉耐材有限公司、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小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告唐小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小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唐小英负担。审判员 黄志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超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