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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廖良英与杨灿辉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良英,杨灿辉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571号原告廖良英,又名廖维。被告杨灿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廖良英与被告杨灿辉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廖良英未按其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晏亚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荣玉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