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廖良英与杨灿辉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良英,杨灿辉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571号原告廖良英,又名廖维。被告杨灿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廖良英与被告杨灿辉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廖良英未按其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晏亚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荣玉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