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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硕商初字第0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无锡基隆电子有限公司与昆山金吉港电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基隆电子有限公司,昆山金吉港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硕商初字第0135号原告无锡基隆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辉祖。委托代理人周向明,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金吉港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鹏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基隆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隆公司)与被告昆山金吉港电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基隆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基隆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基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8元(此款已由基隆公司预交),由基隆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正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毓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