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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执恢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瞿海林 崔延兴 崔延平 徐兵、甘肃省美利亚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美利亚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瞿海林,崔延兴,崔延平,徐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恢字第23号申请执行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房向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庆,甘肃吉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甘肃省美利亚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法定代表人瞿海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瞿海林,女,汉族,住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被执行人崔延兴,男,汉族,住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被执行人崔延��,男,汉族,住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被执行人徐兵,男,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省美利亚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瞿海林、崔延兴、崔延平、徐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4)兰民二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甘肃省美利亚奥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瞿海林、崔延兴、崔延平、徐兵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条件,申请执行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2072267.9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2014)兰民二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已实际履行完毕,2015年3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执行结案申请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裁定如下: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兰民二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戈银成执行员  赵文燕执行员  张立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舒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