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民初字第4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赵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民初字第4056号原告:赵某。被告: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长 贾 磊审 判 员 于云成人民陪审员 戴雪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学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