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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民初字第4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赵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民初字第4056号原告:赵某。被告: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长  贾 磊审 判 员  于云成人民陪审员  戴雪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学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