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曾某非法制造枪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云刑初字第126号公诉机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男。被告人曾某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于2014年5月2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辩护人王亚,江苏觉悟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5)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铁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及其辩护人王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至2014你年5月,被告人曾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互联网下载气枪配件图纸,委托肖国梁等人加工气枪零配件,并通过淘宝网对外销售。2014年2月17日,被告人曾某以450元的价格销售给姜某某(另案处理)枪栓、击锤、扳机等气步枪零部件。2014年5月22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曾某的住处查获其制造的二种机匣共计42个、二种枪栓共计150个、击锤45个、弹匣5个。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物品均为枪支主要零部件,即枪支专用散件,可折算成套气步枪8支。被告人曾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无前科,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曾某的供述,证人肖某某、刘某某、曹某某、姜某某的证言,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扣押物品清单,银行交易明细,支付宝交易明细,涉案照片,搜查笔录,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违反国家有关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无前科,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3日起至2020年11月22日止。)二、查获的枪支专用散件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牛 杰代理审判员 魏雪梅人民陪审员 张 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厉 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