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行审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郑德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郑德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龙行审字第379号申请执行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徐蓬勃。委托代理人谢雪云、黄儒。被执行人郑德源。申请执行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温开环罚字[2014]107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郑德源缴纳加处罚款人民币38000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温开环罚字[2014]107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4年12月26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郑德源停止生产,并于2015年1月10日前缴纳罚款。2015年4月3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缴纳罚款的内容。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12月26日作出的温开环罚字[2014]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缴纳加处罚款人民币38000元的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一睿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虞溶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