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民初字第0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邓玉英与大连晨曦服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玉英,大连晨曦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民初字第01372号原告:邓玉英,女。被告:大连晨曦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原告邓玉英诉被告大连晨曦服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但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大连晨曦服装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邓玉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元(原告已预交),返还给原告邓玉英3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段希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