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赵俊福与张树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俊福,张树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793号原告赵俊福。被告张树新。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俊福与被告张树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赵俊福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俊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俊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晓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海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