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2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石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76-1号申请执行人石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来金打工人员。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申请执行人石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4)金民一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3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石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将被执行人张某某的工资账户依法冻结,待本院分期扣划后,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民一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弭善强审判员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 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