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郑州尚美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与郑州恒阳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尚美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郑州恒阳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922号原告郑州尚美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原郑州明远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传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数颖,该公司业务主管。被告郑州恒阳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月青。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尚美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恒阳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尚美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尚美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尚美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84元减半收取2292元,由原告郑州尚美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剩余2292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郑宏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治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