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0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钟浩与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浩,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516号申请执行人:钟浩,男,汉族,1979年5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被执行人: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李渔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76282451-6。法定代表人杨宜林,该公司董事长。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二初字第007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6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方雪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