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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0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钟浩与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浩,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516号申请执行人:钟浩,男,汉族,1979年5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被执行人: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李渔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76282451-6。法定代表人杨宜林,该公司董事长。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二初字第0079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江苏辉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6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方雪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