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肥东执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葛润旭与秦敬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润旭,秦敬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255号申请执行人:葛润旭,男,1990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巢湖市。被执行人:秦敬中,男,1965年4月10日生,汉族,住肥东县。申请执行人张宏等与被执行人秦敬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22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据此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肥东民一初字第02232号民事调解书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明审判员 李 冬审判员 许长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计振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