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商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姚敬与被告南京万驰汽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敬,南京万驰汽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商初字第183号原告:姚敬,男,1959年3月1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巨婷芳,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万驰汽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谦峰,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敬与被告南���万驰汽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南京万驰汽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南京万驰汽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营注册地和主要经营所在地均在南京市溧水区,故应由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因被告南京万驰汽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故应在被告南京万驰汽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管辖,即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杨金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龙菲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