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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四终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张小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四终字第1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诉讼代表人丁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丹,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小明。委托代理人王雄志,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3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丹,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王雄志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367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梁曙光审判员白月代理审判员翟乐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金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