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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初字第04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磊与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485-1号原告张磊,河北省望都县人。被告张伟,河北省望都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磊与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张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保定市车站营业所的存款10,000元。原告张磊已提供现金10,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保定市车站营业所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巧瑞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