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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2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章清森、章清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清森,章清镰,章清渊,章建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2128号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鲤城园滨路***号。法定代表人林向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志功,原告之石苍信用社信贷员,特别代理。被告章清森,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章清镰,男,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章清渊,男,196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章建国,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章清森、章清镰、章清渊、章建国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一百一十七元,由原告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培添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郑彬君 来源:百度搜索“”